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大幅提高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征求意见稿”),向消费金融公司征集意见和建议。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内控合规管理、监管监测指标,以及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
与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有紧有松”。“紧”体现在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显提高了出资人的资产、营收等指标标准。例如,对于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600亿元提高至不低于5000亿元;对于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营业收入由300亿元提高至600亿元,连续盈利时间要求则由2年提高为3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而现行试点管理办法为30%;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现行试点管理办法要求注册资本为3亿元。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紧”的一面还涉及内控合规管理,优化监管监测指标,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要求。例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流动性比例、担保增信业务规模限制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不得低于4%、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业内人士认为,增加“杠杆率”指标,可弥补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的单一缺陷,限制消费金融公司盲目扩张。
“松”主要体现在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展业范围,比如在基础业务方面,由“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扩大至“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向记者表示,相对现行试点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更为全面和完善,补充了此前已经发布过的一系列监管条件,形成了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费金融未来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1家开业经营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今年9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
31家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梯队效应明显。以截至2023年上半年末的总资产规模计,排名前5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是蚂蚁消金、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金、马上消金和中银消金。
据记者了解,现行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出台,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设定了监管框架;2013年,监管部门对该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彼时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例如,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放开营业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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